按照市人大2023年立法計劃安排,擬廢止地方性法規《撫順市拍賣管理條例》和《撫順市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按照立法程序現對擬廢止兩件地方性法規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見,可在2023年3月15日前,通過信函、傳真或者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反饋給市司法局。
通信地址:撫順市順城區臨江路東段振興大廈A座
1106室(市司法局立法科)
郵政編碼:113006
傳 真:57500373
電子郵箱:fsfzb1601@163.com
聯 系 人:王云龍 朱海靚
撫順市司法局
2023年2月13日
解讀:擬廢止《撫順市拍賣管理條例》和《撫順市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公開征求意見.pdf
撫順市拍賣管理條例
(1998年6月30日撫順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8年7月30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1998年8月18日公布施行;根據2004年6月29日撫順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04年7月29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的《撫順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撫順市拍賣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拍賣企業管理
第三章公物拍賣
第四章拍賣當事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拍賣業規范化管理,維護經濟秩序,保護國家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以下簡稱《拍賣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的拍賣企業及公物和其他財物的拍賣活動。
第三條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即拍賣標的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第四條拍賣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拍賣企業管理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商品流通的部門是拍賣業的行業主管部門。
公安、工商、價格、財政、監察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授予的權限,對拍賣企業和拍賣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設立拍賣企業必須具備《拍賣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經省行業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后,方可執業。
第七條拍賣活動應由拍賣師主持。拍賣師應具備《拍賣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
第三章公物拍賣
第八條下列公物必須委托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賣企業拍賣:
(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行政事業性收費費款的物品;
(二)審判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
(三)檢察機關依法追回的物品;
(四)政府直接或間接融資取得的抵債物品;
(五)公路、公安等部門獲得的無主物品;
(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由財政資金購置,按有關規定需變賣的物品;
(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交往和外事活動中,接受饋贈,按規定需交公變賣的物品;
(八)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須委托拍賣的物品。
第九條下列物品和財產權利可以委托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賣企業拍賣:
(一)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需處理的抵押物和理賠后回收的物品;
(二)鐵路、海關、郵政等部門獲得的無主物品;
(三)企業產權、知識產權、技術產權和場地經營權的轉讓;
(四)交通、公用部門負責審批的線路營運權;
(五)其他可以委托拍賣的物品和財產權利。
第十條罰沒物品中的大宗商品,重要生產資料以及專營、專賣商品,可以采取定向拍賣方式,首先拍賣給有該類商品經營權的企業;鮮活商品應委托當地農副產品批發市場或集貿市場的主辦單位就地拍賣;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流通的物品或財產權利不得拍賣。
第十一條國有資產拍賣前,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定拍賣保留價。
第十二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公物拍賣的收入應依法足額上繳財政。
第四章拍賣當事人
第十三條拍賣人是指依照《拍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
拍賣人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查驗與委托拍賣、參加競買有關的資格證明,決定是否接受拍賣委托或競買的申請;
(二)向委托人索取拍賣標的的有關資料,查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三)征得委托人同意,委托法定機構對拍賣標的進行檢驗、鑒定、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拍賣物品;
(五)對拍賣標的的保留價保密;
(六)向競買人如實提供拍賣標的的資料,接待競買人查看拍賣標的;
(七)應委托人、競買人的要求,對其身份保密;
(八)按約定向買受人交付拍賣標的,向委托人交付成交的收入;
(九)拍賣成交后,出具憑證,代為扣繳有關稅費,依法辦理或協助辦理產權轉移、證照變更以及運輸等手續。
第十四條委托人是指委托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委托人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向拍賣人提出拍賣委托申請,提供拍賣標的的詳盡資料和有關證明資料;
(二)向拍賣人提出拍賣標的的保留價并可要求對保留價保密;
(三)自行確定或與拍賣人確定拍賣標的的開叫價;
(四)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五)按約定交付拍賣標的,支付傭金、拍賣費用,取得拍賣收入;
(六)依法辦理或協助辦理成交拍賣標的的產權轉移、證照變更等手續。
第十五條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競買人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參加競買;
(二)競買國家規定的專賣、專營物品和其他限制流通的物品,應具備相應的資格或條件;
(三)有權了解拍賣標的的瑕疵,查驗拍賣標的和查閱有關拍賣資料;
(四)應價后,不得撤回,當其他競買人提出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失去約束力。
第十六條買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買受人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按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取得拍賣標的;
(二)未按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應承擔違約責任,或由拍賣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并由原買受人承擔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支付的傭金;
(三)未能按約定取得拍賣標的的,有權要求拍賣人或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四)未按約定受領拍賣標的,應支付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用。
第十七條拍賣成交后,拍賣人可以按約定的比例向委托人、買受人收取傭金;對傭金比例未作約定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和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5%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廣告、公告、展樣、運輸、保管、租用場地等合理費用,但最高不得超過保留價的5%。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的規定,未經審核批準設立拍賣企業從事拍賣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非拍賣師主持的拍賣活動,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拍賣活動,沒收拍賣企業非法所得。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國家機關或單位將應通過公開拍賣的公物擅自處理的,營私舞弊、貪占挪用的,截留拍賣公物收入未足額上繳財政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拍賣國家禁止流通的物品或財產權利,由公安機關協助有關主管部門沒收拍賣標的,并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拍賣當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收取傭金的,拍賣人應將超收部分返還委托人、買受人。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對拍賣人處拍賣傭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惡意串通,給國家和他人造成損害的,拍賣無效,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參與惡意串通的競買人處最高應價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參與惡意串通的拍賣人處最高應價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撫順市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1997年10月24日撫順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1997年11月29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 1998年1月1日施行;根據2003年5月13日撫順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3年8月1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準的《撫順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撫順市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對外開放,合理地進行商業網點規劃、建設和管理,提高城市綜合服務功能,滿足生產、生活需求,提高人民生活質量,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控制區域內的商業網點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商業網點,是指從事商品流通、為生產和生活服務的單體商業經營場所和大型公建等綜合設施中的商業經營場所。
本條例所稱配套建設的商業網點,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的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便民商業網點。
第四條商業網點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的需要,鼓勵多種經濟成份、多種經營方式共同發展。
第五條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門是本市商業網點規劃建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商業網點規劃、建設、管理、協調和監督的日常工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六條城市商業網點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商業網點發展規劃,由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按程序經國土規劃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的商業網點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七條商業網點的規劃、建設應當堅持符合市場需求、加強宏觀引導、合理布局、行業配套、規模適度、便民利民、保護環境、保障城市綜合服務功能的原則。應當根據城市區域、地段的不同,規劃相應等級的商業區和商業街,配置行業特色突出,適應不同需求的商業網點,形成綜合配套的商業網絡。
第八條城市商業網點布局,應當根據城市區域功能定位的不同,規劃為商業中心區、副商業中心區、社區商業。
商業中心區以購物中心、百貨商場、專業店為主;副商業中心區以百貨店、超級市場、專業店、批發市場為主;社區商業以連鎖店、便利店、小型超市為主。
第九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劃居民住宅區時,應當同時規劃與之配套的商業網點。制定規劃方案時應當征求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城市居住區配套商業網點的規劃設計,執行國家《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第十條經批準的商業網點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或者變更其用途;確需占用或者變更其用途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以及興建車站、旅游景點等,應當將配套建設的商業網點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配套建設的商業網點用房竣工后,必須有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門參與驗收。
第十二條凡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的非違章商業網點,拆遷人應當按原性質、原規模予以補建、遷建或者調換,也可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以貨幣補償,并就具體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除違章商業網點,依照其他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三條住宅小區的開發建設,應當按國家有關商業業態和分級規范標準配套建設商業網點,并接受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十四條新建(含新設)、擴建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商業網點,應當在立項前申請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門組織聽證會,聽取行業組織、社區組織、消費者代表及專家等方面的意見。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將聽證意見作為審批依據。
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舉行聽證會。
第十五條配套建設的商業網點應遵循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其產權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商業網點,屬國有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托有關部門管理;
(二)單位或者個人自籌資金建設的商業網點,其產權歸投資者所有;
(三)合資或者合作建設的商業網點,按投資比例確定產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商業網點應當堅持誰收租,誰維修的原則。
實行承包、租賃、委托經營的商業網點,必須在其承包、租賃、委托經營合同中明確商業網點維修責任。
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將配套建設的商業網點,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的,由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拆遷人拆除非違章商業網點,拒不按原性質、原規模予以補建、遷建、調換或者不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補償的,由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補建、遷建、調換或者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補償。
第十八條本條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