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實施新一輪東北振興戰略加快推動東北地區經濟企穩向好若干重要舉措的意見》(國發〔2016〕62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實施新一輪東北振興戰略加快推動東北地區經濟企穩向好若干重要舉措的意見>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發〔2016〕75號)的有關要求,解決我市企業融資轉貸環節中存在的“資金籌集難、成本高”問題,市政府設立“撫順市應急轉貸資金”,為規范應急轉貸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實支持企業發展,擬制了《撫順市應急轉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F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歡迎有關單位提出意見。如有建議,請于4月20日前,通過信函、傳真或電子郵箱方式將意見反饋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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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順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3年3月21日
撫順市應急轉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實施新一輪東北振興戰略加快推動東北地區經濟企穩向好若干重要舉措的意見》(國發〔2016〕62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實施新一輪東北振興戰略加快推動東北地區經濟企穩向好若干重要舉措的意見>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發〔2016〕75號)的有關要求,解決我市企業融資轉貸環節中存在的“資金籌集難、成本高”問題,市政府設立“撫順市應急轉貸資金”(以下簡稱應急轉貸資金),為規范應急轉貸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實支持企業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應急轉貸資金,是指對符合銀行信貸條件,貸款即將到期而足額還貸出現暫時困難的企業,提供的保障其按期還貸、續貸的短期資金。應急轉貸資金用于支持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的轉貸、銀行承兌匯票續作等資金需求。本辦法僅適用于市政府授權設立的應急轉貸資金。
第三條 市政府授權受托管理機構發起設立并運營管理應急轉貸資金,并明確相關責任、義務。
第四條 受托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應急轉貸資金運行工作。根據應急轉貸資金使用和企業需求情況,采取“滾動支持、逐步增加”的原則,逐步增加資金的規模。
第五條 應急轉貸資金支持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經合作銀行同意后,可申請應急轉貸資金。
1.企業誠信經營,且企業產品符合國家和省、市產業政策;
2.企業生產經營狀況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
3.企業必須具備本期貸款條件和后續還款能力。
第六條 受托管理機構應當重點考核貸款銀行的續貸意向,建立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規范資金管理,合理調度應急轉貸資金。
第七條 規范收費標準,應急轉貸資金收費按照不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LPR價格的4倍執行,使用周期一般為15個工作日。
第八條 為確保資金安全,受托管理機構設立應急轉貸資金專用賬戶,實行封閉管理,只有落實銀行同意為企業續貸意向后,才能使用該資金為企業轉貸。單筆應急轉貸資金額度原則上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第九條 受托管理機構取得合作銀行簽字蓋章的書面確認,按以下流程進行貸款申請和管理:
1.申請。企業應提前10個工作日向受托管理機構申請,并按照受托管理機構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加蓋公章后送達合作銀行。
2.審核。合作銀行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認予以轉貸并同意申請應急資金的,出具應急轉貸資金安排使用意見,并簽字蓋章。
3.復核。在合作銀行出具轉貸承諾意見、企業自籌資金足額到位的基礎上,受托管理機構經對申請企業的誠信等情況評估復核后,出具可否使用應急轉貸資金的意見。
4.放款。經受托管理機構復核同意、相關手續齊備后,受托管理機構從應急轉貸資金轉貸專用賬戶向合作銀行提供的指定賬戶匯入相應資金,并通知合作銀行。
5.收回。合作銀行收到還貸資金后,按照合作協議約定時間辦理完成轉貸手續并發放貸款。經借款企業委托或授權,合作銀行負責將相應的應急轉貸資金足額劃轉至受托管理機構應急轉貸資金專用賬戶,應急轉貸資金使用產生的利息或費用應一并劃轉。
6.資料歸檔。借款收回后,受托管理機構將資金使用、收回全過程中形成的資料立卷歸檔,以備后查。
第十條 如受托管理機構無法取得合作銀行簽字蓋章的書面確認,應本著風險可控的原則,制定業務操作細則,有效防控風險。
第十一條 對于企業采取虛報、瞞報、騙取、逾期不歸還應急轉貸資金的,依法追繳應急轉貸資金,并對違法行為采取相應的法律措施。
第十二條 受托管理機構要對應急轉貸資金實行全程跟蹤管理,及時掌握企業風險變化情況,有效防范資金風險;要嚴格按照有關程序辦理借款審批手續,及時催收還款。
第十三條 受托管理機構對逾期不能歸還的應急轉貸資金,要詳細分析原因,提出追償方案,落實追償措施,并及時報告市政府。
第十四條 受托管理機構及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審查把關不嚴、違反規定程序辦理應急轉貸資金借款造成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